新修订的《广东摄影家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细则》(以下简称“新入会细则”), 经广东省摄协第九届主席团第七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于2014年上半年评审新个人会员入会时施行。此后,申请加入广东省摄协的摄影人,都将依据新入会细则予以审核。
本次入会细则的修订,将条款表述方式由文本式改为表格式,以便申请人和审核人准确掌握和把控。申请人的业绩条件为积分制,积分达10分以上(含10分),同时其中须有4分以上(含4分)为广东省摄协举办的展、赛及其他平台或项目中获得,可以提出入会申请。(但是在中国摄协主办的全国摄影艺术展览或中国国际摄影艺术展览中获铜奖以上的除外)
新入会细则按从事摄影工作的形式或职业不同,对摄影创作、摄影理论研究、摄影教育、专职摄影记者、图片编辑或摄影图书出版、摄影组织和摄影相关产业等不同类型申请人申报业绩条件做出详细规定。
新的入会细则还将业绩条件编附序列号,以便申请人进行对照。
近年来,广东省摄影事业取得了蓬勃的发展,为适应新形式的要求,推进摄影强省建设,吸纳更多优秀摄影人才尤其是优秀青年摄影才俊加入广东省摄协大家庭,为广东省摄影事业发展提供持久的动力和活力之源,根据广东摄协第九次全省代表大会工作报告精神及新修订的《广东省摄影家协会章程》,广东摄协对现行的2006年第八届主席团第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个人会员入会细则做了较大程度修订。
第一条 申请人基本条件
凡提出加入广东省摄影家协会的申请人,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年满十六周岁;
2.在广东省内生活和工作的中国公民;
3.赞成广东省摄影家协会章程并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
第二条 申请人业绩条件
申请人的业绩条件为积分制。积分为10分以上(含10分,其中必须有4分以上为广东省摄协举办的展、赛及其他平台或项目中获得)者,可以提出入会申请。(但是在中国摄协主办的全国摄影艺术展览或中国国际摄影艺术展览中获铜奖以上的除外)具体积分规定为:
1、从事摄影创作的申请人:
序号 |
业绩条件 |
分值 |
A1-1 |
在中国摄协主办的全国摄影艺术展览或中国国际摄影艺术展览中获铜奖以上 |
10分/件 |
A1-2 |
在中国摄协主办的全国摄影艺术展览或中国国际摄影艺术展览中入选 |
6分/件 |
A1-3 |
在中国摄协主办的品牌展览中获金奖 |
9分/件 |
A1-4 |
在中国摄协主办的品牌展览中获银奖 |
8分/件 |
A1-5 |
在中国摄协主办的品牌展览中获铜奖 |
7分/件 |
A1-6 |
在中国摄协主办的品牌展览中入选 |
3分/件 |
A1-7 |
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重要摄影大展、大赛金奖 |
9分/件 |
A1-8 |
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重要摄影大展、大赛银奖 |
8分/件 |
A1-9 |
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重要摄影大展、大赛铜奖 |
7分/件 |
A1-10 |
在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重要摄影大展、大赛中入选 |
3分/件 |
A1-11 |
在中国摄协主办的其他全国性摄影征集活动中获金奖 |
6分/件 |
A1-12 |
在中国摄协主办的其他全国性摄影征集活动中获银奖 |
5分/件 |
A1-13 |
在中国摄协主办的其他全国性摄影征集活动中获铜奖 |
4分/件 |
A1-14 |
在中国摄协主办的其他全国性摄影征集活动中入选 |
2分/件 |
A1-15 |
在《中国摄影》杂志、《大众摄影》杂志、《中国摄影报》和《中国摄影年鉴》等上发表作品 |
3分/件 |
A1-16 |
经中国摄影家协会推荐参加具有国际影响的影展并获奖,或受国外著名摄影机构邀请在国际交流中举办个展并具有良好影响 |
4-8分 |
A2-1 |
在广东摄协主办的届别摄影展览中获金奖 |
10分/件 |
A2-2 |
在广东摄协主办的届别摄影展览中获银奖 |
9分/件 |
A2-3 |
在广东摄协主办的届别摄影展览中获铜奖 |
8分/件 |
A2-4 |
在广东摄协主办的届别摄影展览中入选 |
5分/件 |
A2-5 |
在广东摄协主办的品牌展、赛中获金奖 |
9分/件 |
A2-6 |
在广东摄协主办的品牌展、赛中获银奖 |
8分/件 |
A2-7 |
在广东摄协主办的品牌展、赛中获铜奖 |
7分/件 |
A2-8 |
在广东摄协主办的品牌展、赛中入选 |
3分/件 |
A2-9 |
获得省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重要摄影大展、大赛金奖 |
9分/件 |
A2-10 |
获得省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重要摄影大展、大赛银奖 |
8分/件 |
A2-11 |
获得省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重要摄影大展、大赛铜奖 |
7分/件 |
A2-12 |
在获得省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重要摄影大展、大赛中入选 |
3分/件 |
A2-13 |
在广东摄协主办或与其他单位联合主办的摄影展赛活动中获金奖 |
6分/件 |
A2-14 |
在广东摄协主办或与其他单位联合主办的摄影展赛活动中获银奖 |
4分/件 |
A2-15 |
在广东摄协主办或与其他单位联合主办的摄影展赛活动中获铜奖 |
3分/件 |
A2-16 |
在广东摄协主办或与其他单位联合主办的摄影展赛活动中入选 |
1分/件 |
A2-17 |
参加北京摄影函授学院广东校区学习培训并被评为北京摄影函授学院"优秀学员"称号或被评为广东校区"优秀学员"。 |
10分 |
A2-18 |
在北京摄影函授学院广东校区学员对抗赛中获一等奖 |
4分/件 |
A2-19 |
在北京摄影函授学院广东校区学员对抗赛中获二等奖 |
3分/件 |
A2-20 |
在北京摄影函授学院广东校区学员对抗赛中获三等奖 |
2分/件 |
A2-21 |
在北京摄影函授学院广东校区学员对抗赛中获优秀奖 |
1分/件 |
A2-22 |
经广东摄协推荐参加具有全国、国际影响的影展并获奖,或受省外、国外著名摄影机构邀请在省级、国际交流中举办个展并具有良好影响 |
2-8分 |
A2-23 |
在广东摄协网站举办过个人作品展 |
8分 |
A2-25 |
由广东摄协理论部组织过个人作品研讨会 |
8分 |
A2-26 |
在《广东摄影》及广东摄协其他媒体刊物和其他"省级新闻"媒体刊物中发表作品 |
2分/件/组 |
A3-1 |
在广东摄协团体会员主办的团体会员届别展或多个团体会员联合主办的届次展中获金奖 |
5分/件 |
A3-2 |
在广东摄协团体会员主办的团体会员届别展或多个团体会员联合主办的届次展中获银奖 |
3分/件 |
A3-3 |
在广东摄协团体会员主办的团体会员届别展或多个团体会员联合主办的届次展中获铜奖 |
2分/件 |
A3-4 |
入选广东摄协团体会员主办的团体会员届别展或多个团体会员联合主办的届次展 |
1分/件 |
说明:
1、同一件作品多次获奖、入选、发表的,只计算一次分值(分值不同时按最高分计算)。以组照形式获奖、入选、发表的作品,视为一件作品。
2、“发表”仅指作为摄影作品发表的图片,不包括作为技术、评测、新闻报道等文章示意图、图例的图片。
3、获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等同于获金、银、铜奖及入选。
4、省级新闻媒体刊物:羊城晚报、广州日报、南方日报等
5、作品获得其他省内外其他重要大展、大赛铜奖以上奖项和在其他全省性各摄影媒体、报刊发表作品的,视具体情况作为申请人业绩的参考要素。
2.从事摄影理论研究的申请人:
序号 |
业绩条件 |
分值 |
B1-1 |
摄影文章获中国文联文艺评论奖铜奖以上 |
10分/篇 |
B1-2 |
摄影文章获中国文联文艺评论优秀(入选)奖 |
6分/篇 |
B1-3 |
论文入选中国摄协组织的全国摄影理论研讨会优秀论文集 |
6分/篇 |
B1-4 |
在《中国摄影》、《大众摄影》、《中国摄影报》、《中国摄影年鉴》等刊发摄影文章 |
2-8分/篇 |
B2-5 |
论文获广东摄协届别理论研讨会论文集金奖 |
10分/篇 |
B2-6 |
论文获广东摄协届别理论研讨会论文集银奖 |
8分/篇 |
B2-7 |
论文获广东摄协届别理论研讨会论文集铜奖 |
7分/篇 |
B2-8 |
论文入选获广东摄协届别理论研讨会论文集 |
4分/篇 |
B2-9 |
在广东摄协官方网站、《广东摄影》及广东摄协的其他媒体刊物、其他"省级新闻"媒体刊物中发布理论文章 |
2-6分/篇 |
B3-1 |
出版摄影理论学术专著 |
5-10分/册 |
说明:
1、“摄影文章”指摄影理论、评论、史论、创作体会、作品点评、器材点评、技术探讨等文章,但不包括摄影简讯、消息等新闻体裁的稿件。文章约800字/篇。
2、省级新闻媒体刊物:如羊城晚报、广州日报、南方日报等。
3、从事摄影教育的申请人:
序号 |
业绩条件 |
分值 |
C-1 |
在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从事专职摄影教育工作,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含博士 学位者) |
8-10分 |
C-2 |
在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从事专职摄影教育工作,具有中级职称5年以上(含硕士 学位者) |
8-10分 |
C-3 |
在培养摄影人才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并成绩突出,在业界具有一定影响力 |
2-8分 |
C-4 |
符合以上三项条件之一,在国内公开出版物上发表摄影作品或文章 |
2分/件、篇 |
4.从事专职摄影记者、图片编辑或摄影图书出版的申请人:
序号 |
业绩条件 |
分值 |
D-1 |
在媒体或相应专业单位从事专职摄影记者、图片编辑或从事摄影图书出版等专业工作,具有相关专业副高以上职称 |
8-10分 |
D-2 |
在媒体或相应专业单位从事专职摄影记者、图片编辑或从事摄影图书出版等专业,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连续工作5年以上 |
8-10分 |
5.从事摄影组织和摄影相关产业工作的申请人:
序号 |
业绩条件 |
分值 |
E-1 |
广东摄协团体会员主席(会长) |
8-10分 |
E-2 |
有全省影响的摄影团体主席(会长),在业界具有一定影响力 |
5-8分 |
E-3 |
在各县、市(区)级摄影协会担任主要负责人,长期从事基层摄影组织工作,为繁荣基层 摄影事业作出一定贡献。 |
3-5分 |
E-4 |
积极组织、参与广东摄协主办、承办的大型摄影活动和公益活动,成绩突出,在业界具有一 定影响力 |
组织者5-10分, 参与者1-5分 |
E-5 |
长期在图片产业领域、在摄影技术、器材研发等领域工作,取得突出业绩或获得专利的人员 |
6-8分 |
E-6 |
长期志愿服务于广东摄协举行的各项活动,为各项工作、赛事提供大量服务工作的影友 |
2-8分 |
注:
(1)中国摄影金像奖各奖项获得者积10分,长江韬奋奖(摄影类)各奖项获得者积10分;
(2)广东省鲁迅文艺奖获获得者积10分;
(3)分值未确定为一个数值的条件,将根据具体情况酌定;
(4)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业绩条件,仅表示达到申请入会的条件,并不作为必定入会的资格。
第三条 报送材料与申请程序
1.报送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需真实、有效、规范。具体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凡具备上述基本和业绩条件,并自愿申请加入广东省摄影家协会的个人,均须按要求填写《入会申请书》;
(2)从事摄影创作的申请人,应提交代表本人拍摄水平的作品8件(10英寸,背面标注作品名称),作品获奖、入选、发表等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3)从事摄影理论研究的申请人,应提交获奖、发表、入选等有效证明材料,并提交有关业务且不少于800字的摄影文章一篇(主题和是否发表不限);
(4)从事摄影教育的申请人,应提交单位开具的任职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职称证明和其他有效证明;
(5)从事专职摄影记者、图片编辑和图书出版的申请人,应提交单位开具的任职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职称证明和其他有效证明,并提交有关业务且不少于800字的摄影文章一篇(主题和是否发表不限);
(6)从事摄影组织工作或摄影志愿者组织和服务工作的申请人,应由所在团体会员或相关单位对其工作业绩等出具书面意见和有关证明材料,另需提交本人摄影作品8件(10英寸)、不少于800字的摄影文章一篇(主题和是否发表均不限制);
(7)获得过中国摄影金像奖各类奖项者,以摄影业绩获得过长江韬奋奖的申请者和广东省鲁迅文艺奖的获奖者以其他业绩提出申请者,需提供自述业绩的有效证明材料。
注:在申报纸质材料的同时须提供所有材料的电子文件。
2.申请程序
(1)通过广东摄协团体会员申报的申请人应由两名广东摄协会员介绍,并在材料上签署意见后亲笔签名,再将材料送交所在地区和行业的广东摄协团体会员,由团体会员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统一或由申请人个人送交广东摄协组联部;
(2)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申请人应由两名广东摄协会员介绍,并在材料上签署意见后亲笔签名,送交申请人本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统一送交广东摄协组联部;
(3)省直属系统的申请人,经两名广东摄协理事介绍并在材料上签署意见后亲笔签名,由所在单位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本人将材料送交广东摄协组联部;
(4)是广东摄协团体会员的会员,原则上要求申请人通过广东摄协团体会员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再报送。无法由团体会员推荐的申请人,经两名广东摄协理事或专业委员会委员介绍,并在材料上签署意见后亲笔签名,由有关单位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本人将材料送交广东摄协组联部。
第四条 港澳台申请人入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摄影界人士,赞成广东省摄影家协会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由有关方面推荐,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并履行手续后,成为广东省摄影家协会会员。
第五条 荣誉会员
为我省摄影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省内外人士,经广东省摄影家协会主席团会议批准,可授予其广东省摄影家协会荣誉会员称号。荣誉会员免交会费,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审批程序
1.申请入会人员缴费评审费100元,评审费汇入广东省摄影家协会指定银行账户。
开户名:广东省摄影家协会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天阳支行
帐 号:44-058401040005150
2. 广东省摄影家协会组联部负责接收和审核评审费与入会申请材料;
3. 广东省摄影家协会主席团召开评审会议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条件组织审批。
第七条 入会手续和会费缴纳
1.申请人的入会申请被批准,需按要求办理入会手续并缴纳会费后,成为广东省摄影家协会会员。广东摄协将及时为其发放会员证;
2.年龄达到70周岁的会员,可免交会费;
3.连续5年未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广东摄协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终止其各项会员权利,收回会员证,并在《广东摄影》、广东省摄影家协会网上公告。
第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广东省摄影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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